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发〔2014〕3号
日期:2014-1-7
各市场参与人:
为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未股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差异化交易监管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未股改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价格涨跌幅限制为±5%。
二、未股改上市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三、未股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07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对未股改股票实行差异化交易制度的通知》(上证交字〔2006〕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一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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