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注册 | 会员登录 当前时间: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通知公告 法律法规 行业资讯 国际动态 统计数据 信息公示 会员单位 下载中心 联系我们
法律法规
政策法规
市场规模
信息披露
行情数据
会员登录
登录账号:
登录密码:
客服中心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2号  天银大厦A西9层
电话:010-59436611
邮编:100045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通知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发〔2014〕2号

日期:2014-01-02
各市场参与人:

  为配合债券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一条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如下:“在本所上市的跟踪债券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比照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申报单位为份,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份。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修订后的《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一月二日

/WebEdit/attached/file/20140307/20140307101198599859.doc

  相关阅读  
友情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国家工商总局/河北省金融工作办.../金融办/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众筹平台公共服务中心(http://www.zhongchoucn.org)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72426号
地址: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2号  天银大厦C座9层   电话:010-59436611   邮编:10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