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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与剑桥大学联合发布全球金融科技监管报告

近日,世界银行联合剑桥大学替代金融研究中心(CCAF)发布了一份名为《替代金融监管—全球监管机构调查结果》(Regulating Alternative Finance – Results from a Global Regulator Survey)的专题报告,共有全球111个司法辖区的监管机构参与了本次调查。

报告重点

替代金融监管并未广泛落实,但是定制化监管正日渐增多。尽管自2015年以来替代金融监管实现了快速发展,但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仍未对相关活动进行正式监管。其中,只有22%的司法管辖区正式监管P2P贷款,而股权众筹和ICO的监管比例也仅为39%和22% 。此外,这些新兴领域往往受制于定制的监管框架,特别是在P2P贷款(12%)和股权众筹(22%)两个行业。

替代金融的潜力为监管机构树立远期发展目标。全球决策机构都对替代金融在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验、刺激金融市场竞争等方面的潜力充满信心。目前已经有不少监管机构制定了推动金融普惠的相关政策。而到2021年中,大多数司法辖区都会对股权众筹进行监管,超过三分之一的监管机构将对P2P贷款和ICO进行监管,定制化监管框架会更加普遍。

基准政策推动全球监管进步。调查显示,超过90%的监管者在审查替代金融监管时都使用了监管基准,而且从其他司法管辖区获得经验比其他触发因素更频繁地促使监管发生变化。其中,英国、美国和新加坡被认为提供了最具参考价值的监管框架,而马来西亚、阿联酋和墨西哥等新兴市场也“意外”登上了这份列表的前十名。

替代金融监管旨在大范围保障行业安全。替代金融监管通过各类消费者保护指南文件,保证大众市场(包括个人投资者和中小微企业)的资本流动性,减少投资损失风险。

替代金融监管绝非“轻度监管”。尚无证据表明监管机构有意建立替代金融的轻度监管框架。事实上,专门建立的监管框架倾向于比现有监管框架包含更多的义务,而且倾向于优先检查投资者风险敞口,对筹款人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保护客户资金并制定适当的在线营销标准。

替代金融监管逐渐走向创新。面对替代金融行业的各类欺诈、资本损失和洗钱风险,监管部门已经在原有基础上逐渐走向创新,希望通过全新机制克服这些监管难题。例如在所有受访机构中,有22%设立了监管沙盒,26%设立了创新办公室,14%设立了监管科技计划。

替代金融监管需要更好的支持和更强大的全球证据基础。在替代金融监管法规的设计过程中,监管机构获得了来自监管机构、学术界和业界的多方支持。在所有受访机构中,23%获得了开发银行等多边机构的支持,17%获得了同行金融监管机构的支持,而只有13%获得了学术界的支持。未来,仍有77%的受访机构希望获得更强有力的资源支持。

新兴市场区域化监管目标特色明显。撒哈拉以南非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的大多数监管机构进行替代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实现金融普惠,而拉丁美洲还额外增加了提高市场竞争的计划。此外,相比于高收入地区,低收入地区的政策更倾向于支持为政府经济政策提供支持,而撒哈拉以南地区则更为明显。

缓慢起步之后,替代金融的大多数监管变化现在都发生在低收入地区和新兴市场。此前,低收入司法管辖区在替代金融活动监管方面远远落后于高收入司法管辖区,但是低收入司法管辖区在某些领域正在迎头赶上:他们审查P2P贷款监管框架的可能性几乎是高收入司法管辖区的三倍(43%比16%)。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的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在计划对其股权众筹或ICO法规进行变更,而撒哈拉以南非洲的大多数司法管辖区正在审查其股权众筹或P2P监管框架。

对低收入地区的监管机构而言,整合多个监管机构可能会面临挑战。低收入国家/地区的受调查监管机构通常没有明确的法定命令负责在线替代金融活动监管,他们对行业风险状况和监管挑战的看法仍在发展。此外报告还指出,由于目前这些不少低收入地区一项替代金融活动可能是由多个监管机构共同负责监管,如何实现协调整合也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不同收入水平的司法管辖区获得的专家网络资源各不相同。高低收入市场的监管机构在获得外部支持方面的方式存在重大差异。与较高管辖区的监管机构相比,低收入市场的监管机构从同行的建议和意见中获得收益的可能性要小一些。但是,来自低收入市场的监管机构更有可能从多边组织获得支持。

低收入国家/地区需要更适当的监管创新选择。与高收入国家相比,低收入国家通常不太可能采取积极的监管创新措施。而在区域一级,法律机构和政策趋势的相互影响产生了更加复杂的情况。例如,监管创新举措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很少见,而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几乎有三分之一的司法管辖区(32%)已经建立或正在制定监管沙箱。在某些资源有限的辖区,监管创新举措(如设立创新办公室)可能被证明是一种具有成本效益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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