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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金融办工作协会关于在协会和会员单位中开展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
协会及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民政部《关于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13〕111号)精神,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和会员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发挥协会协调会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规范化运作水平,建立健全行业自律与诚信工作体系,推动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构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活动内容
(一)健全自律规约。协会和各会员单位要结合本行业、本企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要求,组织协会和会员单位研究制定体现本企业、本单位自律规范,并认真组织实施。新订立或健全完善已制定的自律规范,应当充分体现本企业员工的意愿,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表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协会、企业章程制定相应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和守法意识;积极协调同行业会员之间的经营行为或执业行为,协调会员企业或执业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利益;探索建立或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覆盖全面、运行有效、作用明显的自律与诚信建设体系。
  (二)推进信息公开。通过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积极引导协会会员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登记证书、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等信息,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创新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增强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结合本次活动,协会和会员单位应设立举报投诉公开电话及邮箱、信箱,建立基础数据信息库和自律诚信“荣誉榜”、违行规、失诚信“黑名单”等信用档案,并将有关信息在新闻媒体、协会网站上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会员的查询、监督。行业协会和会员单位公开的信息资料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推行诚信服务。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要求和行业诚信服务规范建设需要,切实引导会员单位根据自身能力,积极参与“自律为本、诚信为民、服务社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承诺,并将不强制入会、不摊派会费、不强行服务,不搞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和设立“小金库”,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纳入面向社会承诺的事项;积极引导会员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探索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注重引导会员单位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品牌,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加强会员单位诚信服务指标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诚信服务指标的示范引导作用。
    (四)根据相关规定与金融业协会互融。加强与中央及地方担保、小贷、资产、银行、信托,证券等协会的联系与沟通,取长补短,使上述文件精神能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得以贯彻落实,以更加实际的行动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中国金融办工作协会秘书处
                                  201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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