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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增值税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有没有延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明确了,至2020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可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明确了,至2020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可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研究会科技金融税收促进专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1/17    【关闭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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