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闱(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
收人占企业当年总收人的50%以上。
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人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人,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 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0)和技术性知识 流程外包服务(KF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 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规定制定本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地区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应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庖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 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 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息。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脤 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 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3.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 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 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 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4. 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 术先进型脤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 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彳尤惠政策的资格。
5. 省级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在认定 工作中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做好沟通与协作X作。在政策实施过程 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映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6. 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 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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