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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望:包容性监管催生金融科技新动能

导读

金融科技是把双刃剑,实现金融科技的风险缓释和创新激励协调共进是我国监管部门面临的迫切问题。面对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自身监管问题,我国需借鉴英国监管创新,从被动监管到主动引导,探索出一套既具弹性又有规范的监管模式,打造创新和安全平衡的包容性监管环境。

正文

高效监管背景下的金融科技创新

金融科技简单来说就是科技与金融的融合与创新。依托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一系列新兴科技,金融科技在快速发展中,不断更新突破原有金融业务模式、产品服务和应用流程,被广泛应用于财富管理、融资借贷、支付清算、银行保险等金融领域。在丰富金融业态,推动金融产品的专业性和多样性的同时,金融科技不断打破原有金融监管体制的稳定生态,使得金融风险呈现出两大特征。一是风险范围扩大。随着创新深化,科技与金融基础设施之间的融合加深,金融逐渐呈现出跨界化,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和复杂性增加,风险波动范围和传导速度升级,极易形成市场共振,诱发整个市场系统性风险。二是风险隐蔽性增强。随着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金融日益呈现出去中心化以及自伺服等特征,金融创新产品经过过度包装,风险被掩盖,很难识别和度量。

金融科技是把双刃剑。对其监管,关键是寻求风险缓释和创新激励的平衡点,张弛有度。既不能放任自流,导致行业野蛮生长,也不能监管过度,束缚金融创新活力。高效的监管是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给予企业创新空间,实现监管机构和创新主体良性互动,建立适合新事物内在发展规律的监管模式,实现包容性监管。

包容性监管大致上包含了三种理念。一是适度监管。金融科技监管不可避免存在着金融效率和监管安全之间的矛盾。适度监管针对金融科技发展内在规律和属性,给予企业一定的创新空间,实现创新激励和风险防范的协同发展。二是柔性监管。在柔性监管中,监管部门充当指导员的职责,通过适当放松监管和权力收缩,加强与企业的信息交流和要素互动,促使监管对象增强合规意识和对政策的理解,自发地在创新发展中注重风险预防和化解。三是差异化监管。差异性监管强调金融环境、金融参与主体的多元性,注重要素的关联互动,并充分考虑信息约束和资源差异,在监管目标、准入壁垒、监管激励措施等监管模式上采取差异化管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强监管周期下的金融科技发展

随着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技术和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我国金融科技正在迈入3.0 阶段。我国依托技术优势和政策鼓励,在金融科技领域高速发展,大有弯道超车之势。根据艾瑞咨询的预测,2020 年金融科技营收规模将达到19704.9 亿元,仍旧能保持住37.2% 的高速增长态势。

面对金融科技惊人的发展态势和传统金融生态的颠覆性创新,风险威胁随之增加,我国监管部门加强了监管力度。2017 年9 月,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正式叫停包括I C O 在内的“代币发行融资”,更说明了我国监管部门对于金融科技领域监管的重视。由于金融科技特殊属性和我国特殊监管机制,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尚存两大优化之处。

金融科技发展过快,监管政策须同步跟进。金融科技的发展,突破了传统的金融业务框架,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监管模式的适用范围和理念。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同步跟上市场日新月异的变化,在某些领域呈现一定的滞后。在此情况下,许多业务以传统金融机构和业务模式为对象设置准入条件,监管要求繁多,限制了创新性金融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传统金融机构在创新时也是畏首畏尾,不敢越雷池一步。金融机构由于没有一定的容错试错的施展空间,无法快速抢占市场实现自我革新。另一方面,监管体制的预见性尚待提高,监管机构不能及时介入到金融科技业务模式并进行相关合规性辅导。监管政策在金融风险暴露后才逐渐更新完善,往往会陷入“被动监管”局面,易诱发金融风险。

金融科技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须逐步优化。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模式,在明确的监管领域和行业范围,可以做到各部门各司其职,有效管控。但是金融科技混业经营特征,使得业务范围逐渐渗透到传统金融的各领域,智能投顾、区块链等细分领域也难以找到特定监管主体,难免出现监管重叠或者缺位的情况。目前我国许多金融科技公司,如蚂蚁金服、京东、百度金融等互联网巨头已将自己的服务扩散到各细分领域,提供综合性服务,无疑对我国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构成了挑战。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须逐步优化,适应金融科技的混业经营。

一个持续健康的金融科技行业秩序,需要在创新发展和有效监管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做到监管张弛有度,既有效监控潜在风险,又为企业创新提供适当施展空间。我国以往的监管模式和路径在应对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略显僵化。

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几点思考

一是保证监管包容性,设立适当容错空间。借鉴英国金融沙盒的监管思维,平衡好风险防范和金融创新的关系。针对现有监管框架内尚在观察的金融产品、服务或机构,在限定条件下,按照适度简化的程序,利用真实或模拟的市场环境展开测试。通过提供适当的容错、试错空间,加强监管当局与金融科技企业的沟通交流,提早介入了解金融科技业务模式并进行相应政策合规辅导,帮助市场主体全面了解监管规定,避免在合规上“走弯路”。同时做好风险防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法治原则下实现“风险容错”,实现在监管中创新、在创新中监管,实现监管与创新协同高效发展。下一步,我国监管机构应密切跟踪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监管沙盒机制等方面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我国试点机制。

二是提高监管灵活性,保持监管动态可控。建立内部机制,对金融科技保持持续的监管分析和风险评估,跟随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动态升级监管体系。要建立起监管者、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初创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和信息交流,充分发挥监管当局指导员的作用,落实柔性监管。提高监管机构对金融科技模式创新和风险把控,在交流中积累监管经验,在风险可控情况下灵活调整现有监管框架,探索监管边界,减少监管执行的博弈成本。同时在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起可信赖、可持续、可执行的监管协议与合规性的评估机制,建立金融稳定发展和金融生态良性循环。

三是提高监管灵活性,保持监管动态可控。一方面,监管机构要加强专业资源的配置,密切跟踪研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传统金融业务模式和流程的重塑,加强与初创企业的沟通交流和辅导,做好监管准备。另一方面,监管者需要快速更新知识结构,借助于云平台、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高监管效率,实现监管体系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提升跨市场、跨行业交叉风险的识别、防范和化解能力。

四是增强监管协调性,打造长效监管机制。针对金融科技呈现出的金融业务多样、主体多元、风险交叉、高度关联的特征,监管部门要着眼于金融安全的大局,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各部门监管边界和业务职责,对相同或相似业务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减少监管主体的冲突,避免监管重叠或空白,打造出一套有针对性、一致性、高效的监管体系。同时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监管部门信息全方位共享,增强监管的协调性和联动性,加强部门的相互合作,建立起相互促进、沟通有效、非对抗性的监管格局。


中国金融科技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19/2/21    【关闭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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