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发展早期,中小银行自身技术薄弱,需要外部科技公司提供服务。银行通常将信息科技建设与运营相关的工程全部外包给信息科技公司设计与管理,与科技公司互利共赢。
在合作过程中,银行作为老牌金融机构,对于任何一家金融科技公司来说都算是一个“巨无霸”客户。而且随着科技发展,银行对信息科技投入越来越大,一家科技公司接下银行的订单意味着将有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营收入账,这给银行具有决定权的领导创造了权力寻租条件。
7月10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行贿案判决书,揭露了早期金融科技市场中科技公司与银行领导间的利益交换。
案件发生在2011年,涉案企业为北京一家信息技术公司。判决书显示,当年这家信息科技公司与某城商行签订了总标的额为5.62亿元的《信息科技委托建设与运营服务合同书》,在签订和实施该合同期间,科技公司董事长李某多次向城商行董事长杨某行贿。
据判决书披露,这家信息技术公司的董事长行贿杨某价值人民币964.1万元的财物,其中物品包括两部“豪雅”手机、一副眼镜、一台徕卡S2相机、三个镜头和一个闪光灯。
上述物品的价值仅为64万元,李某送给杨某的大部分财物还是现金与股权。判决书显示,2011年12月,李某将公司账下300万元通过转账后提取现金,并按照杨某的安排将钱交给杨某之子;2011年底,李某按照杨某的安排出资1500万元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并在杨某授意下将该公司40%的股份送给实际为杨某控制的两人代持。
在送出大量的财物之后,李某也得到了相应的回报。
判决书披露,2011年12月7日,该城商行就给科技公司4000万元的预付款。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的信息科技公司未能如期完成承揽的项目,在该城商行有人反对给李某支付工程款时,杨某出面要求必须付款,
利益交换随着城商行董事长杨某被调查浮出水面,随后李某也被公安机关逮捕。2019年12月31日,法院以李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对该信息技术公司罚款3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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