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4月6日,央行发布消息称,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其中,对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如何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多个问题,指明了方向。
压实金融机构等主体责任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草案提出,要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
前期处置实践表明,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失效、经营模式粗放,以及部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违法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金,是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也需进一步落实和强化。
基于此,草案明确,一方面要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也要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及时主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严密防范、早期纠正并及时处置风险;央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此外,草案还提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对导致金融风险发生、蔓延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问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规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风险形成和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
除了明确主体责任和强化责任追究外,草案还强调了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
自2008年以来,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均强调,处置风险要先由金融机构自救纾困后采取外部救助,减少对公共资金的依赖。草案坚持上述原则,首先要求被处置机构积极自救化险,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履行自救义务。同时,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被处置机构的并购重组,发挥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以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肃市场纪律。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草案提出成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必要时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以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偿还再贷款。同时,明确由国务院规定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为今后进一步发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作用留出制度空间。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既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进一步筑牢我国金融安全网。
推动《金融稳定法》早日出台
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基础法律为统领的多层次金融法律体系,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但央行也指出,目前金融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不足。在金融稳定方面,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于多部金融法律法规中,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有必要专门制定《金融稳定法》,加强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加强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强化责任追究。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草案的出台在预期之中,总体来看,草案从各部门职责、金融准入门槛、信息传播与共享、早期风险化解处理机制、处置工作机制、处置工具、资金来源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金融风险处置相关的全流程进行指导与规范,一方面能够完善金融稳定相关的监管框架,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明确金融风险关联的各部门职责及机构应对方式,便于各方遵照执行,提升风险处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有助于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央行称,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吸收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按照立法程序配合立法机关高质量推进后续工作,推动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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