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财税金融措施修改意见汇总
1.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对国内外各类研发机构到荆门设立研发机构,或专业孵化器自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并为创业企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前三年按其新增研发设备(软硬件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对其运行经费,3年内给予每年10-30万元的补助。属总部机构的,可在市创新创业中心免费入驻5年,确需自建研发用房的,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建房补助。落实湖北实验室运行投入保障机制,在3年建设期内市、区按省级政策给予运行经费补助。对国家立项的项目,市、区按省级政策筹措配套资金;对省自主建设的项目,土地由所在地政府集中划拨,建设资金和预研制资金由市、区按省级政策筹措。(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支持国家、省重大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200万元、1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牵头组建产业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研究院、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含国地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业研究所(公司)、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对认定类国家级科研平台首次认定的,给予 200万元奖励;对认定类省级科研平台首次认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实施备案管理的省级科研平台(基地)每年按照省科技厅组织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给予配套奖励;每年对市级各类科研平台实行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组建的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完成并验收通过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市内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等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获得湖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后补助的,比照省级补助标准,给予 1:1 的配套补助。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过1亿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年度主营业务应纳税收入总额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连续3年主营业务应纳税收入总额的 3‰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申报未通过,但专家评分不低于65分的企业奖励6万元(从企业申报开始的三个年度内,只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支持新兴产业创新发展。推广重大技术装备应用,被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及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产品,被审核认可的且最近一年已有销售,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支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升级和数字化产业发展,对设备(包含项目软件,下同)投资100万元以上、以“5G+工业互联网”为主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建成后按照设备投资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对省级5G全连接工厂(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省级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双创”平台、“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5.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导向,聚焦我市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把成果转化作为实施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条件。积极推动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对纳入省级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按绩效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补支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奖励项目的,给予配套奖励。企业通过技术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成果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企业最高 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强化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激励。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荆转化、产业化的企业,由收益企业所在地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入驻机构承担市内企业研发项目的,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鼓励支持入驻科研机构就地转化科技成果,在荆门市域范围内转化的,头三年内按其成果转化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纳入湖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库、由市内企业首次实现转化的项目,按省定奖补标准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减免等支持政策,释放政策红利,助推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8.深化科技创新“放管服”改革。放开科技成果使用、经营、处置权,支持开展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在荆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首先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团队进行激励,其余部分统筹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科研团队所得不低于70%、最高可达99%。(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9.完善科技金融组织机构体系。支持在荆楚科创城、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推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拓展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的数量与规模,建立单独的业务审批、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实行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支持发展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推行股权投资机构登记注册和迁入便利化,大力引进和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责任单位:人行荆门中心支行、荆门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局)
10.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管理模式。加快科技金融产品创新,探索开展验收贷、上市贷、人才贷、双创贷等科技型企业创新业务,大力推广知识产权、股权等权利质押融资和应收账款、仓单等供应链融资业务,逐步扩大信用贷款、贸易融资比重。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等开展“贷款+外部投资”“贷款+远期权益”等业务。充分运用市级江汉产业基金平台,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子基金。(责任单位:荆门银保监分局、人行荆门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荆集团)
11.支持科创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支持符合上市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省级“种子”企业库,落实奖励政策。成长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被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兼并或收购的,视同在“新三板”挂牌或主板上市,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科技创新产业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经济贡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到账金额1%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发改委、人行荆门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12.加强对科创企业的政策性担保扶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平台优先支持科创企业,科创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努力提高拓展科创担保业务积极性。深化政银担合作,大力拓展“双创贷”业务,加大“再担科创贷”等产品创新力度,优化业务流程,加大对科创企业担保增信力度。(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荆门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融资担保集团)
13.推进科创金融信用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平台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信用等级,并在贷款授信、担保额度上给予倾斜。建立和完善科创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结果推介制度,引导科创企业积极参与信用评级,提升信用管理水平。加大科创金融数字服务平台开发力度,建设科创企业、项目、产品等综合数据库,充分发挥综合数据库间接融资业务对接、直接投资路演撮合、政策信息精准投放等功能,为科创主体提供低成本的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行荆门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以上政策措施涉及的各项奖补资金,除第3条中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按市、县(市、区)财政体制1:1分级负担外,其余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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